吉安市庐陵东方9#一层及二层东侧房产5年租赁权
网络竞价公告
受吉安市旺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开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竞价以下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CQ[2023]ZY107号
二、标的情况(设保留价)
位于吉安市庐陵东方9#一层及二层东侧房产,总建筑面积约710.42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租金缴纳:按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实行一年一付。第一年租期免2个月装修期租金,前三年租金不递增,从第四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5%。租赁用途:该标的必须用于合法经营,须满足周边居民生活需求,为市民提供生活便利,且不得用于工业、化学农药、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禁止的行业。
起始价:110825.52元/年 竞买保证金:22000元
三、竞买报名条件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等均可参加竞租。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2、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竞租。
四、展示地点和时间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可现场进行查看,对标的情况进行判断,全面阅读本次竞价资料及附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竞价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咨询。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17时止
五、本次竞价相关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17时止。
2、网络竞价时间: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开始
3、报名地点: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
六、报名流程
1、网上注册:未注册的竞买人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ggzy.jiangxi.gov.cn/)先进行注册登记(选择“交易主体”登录,点击“免费注册”,在投标人身份类型中勾选“产权竞买人”,填写注册基本信息),然后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已经注册的竞买人则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直接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需重新登录网上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状态,并点击“同步银行入账数据”,显示“入账成功”后方为报名成功。如不知悉,请在报名期间内拨打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
特别提示:(1)该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电脑配置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以上;IE浏览器:版本IE9以上;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
2、缴纳保证金:竞买人须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保证金从报名人的银行账户(要求同名)转账支付至开户名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自行勾选;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注意:保证金必须银行转账,且须从报名人基本信息中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转账;保证金不能用现金交纳、也不能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3、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交易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交易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需要出账人持身份证明和相关转账证据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报名人同名银行账户出账后逾期到账的,网上交易系统会自动办理退付。以上无效交易保证金只能在竞价标的交易结束后才能办理退付。
七、竞买须知
1、竞买人在交易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录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参与报价,并应熟悉本次网上(电子)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不熟悉,请在报名期间内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2、网上竞价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标的自由竞价时间为15分钟,延时竞价时间为120秒。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为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不得低于本标的设定的保留价,否则不能成交,竞价阶梯为1200元/次或其整数倍。
3、成交后注意事项
(1)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至办理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前按成交总额(5年租金)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若买受人违约,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转账时请备注姓名)
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产权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减半收取(减半后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即:成交总价〉1000万元及以下为1.4625%;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为1.17%;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为0.8775%。(服务费未达900元的按900元收取。)
户名: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36050184016200000557;
开户银行:建行吉安井开新区支行。
(2)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吉安市瑞祥拍卖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青原区渼陂西路9号龙湖大厦2-21楼)签署《交易成交确认书》。自然人须带有效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以成交,该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没收。
4、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公示期(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期满后,交易中心按保证金退付流程2个工作内原渠道退回;买受人在付清所有款项并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凭委托方出具的保证金退款意见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原渠道退还。
5、本公司、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本项目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联系方式
1、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 400-998-0000服务热线
2、委托方联系电话:0796-8328799尹先生
3、吉安市瑞祥拍卖有限公司:0796-8113536、13687962666 刘先生
4、保证金退款电话:0796-8230677
吉安市瑞祥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5日
竞 价 须 知
一、网络竞价流程
1、竞买人报名完成并缴纳有效保证金后,请在标的竞价规定的时间进入“网络竞价”系统,进入竞价系统进行身份验证,竞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
2、连续报价的竞价时段分为“自由竞价”时段和“延时竞价”时段,在自由竞价时间内,各竞买人可以自由报价,自由竞价时间结束后,系统进入项目设置的延时竞价时间段,若该时间段内有竞买人报价,时间自动往后延,若在该时间段内无人报价,竞价结束。
3、在竞价期间,请选择需要的加价倍数,确定报价后点击【确认报价】进行报价。界面左下侧的“历史报价记录”可记录竞价过程中的报价,报名人以编号标识。界面右下侧的“系统消息”框为报价过程中的提醒消息。进入延时竞价后,若无人报价,则时间结束后交易结束,若在限时竞价内有人报价,时间自动以设定“延时周期”重新倒计时往后延时。
4、竞价结束后,系统会提示成交情况。
二、本公司声明
公告所公示的建筑面积以竞买人现场察看为准。竞买人在报名竞买前自行到标的所在地自行了解本公司无法了解的瑕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竞买人(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竞买人在参加竞价活动前,有权了解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做出解释,陪同现场察看,获取相关资料。一旦进入网络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竞价标的的一切情况,并对所有文本资料表示认同。
2、买受人在经营中所需的附属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等)由买受人自行购置和办理。如租赁房屋的水、电须重新开户和安装水、电(含增容、安装分表),其水、电开户和装表、增容所涉费用、物业管理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买受人须在竞价成交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合同样本内未尽事宜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同时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第二年的租金的50%收取),(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缴入账号:开户银行:九江银行吉安分行营业厅;账户名称:吉安市旺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57010100100447108)。竞价成交后,租金以成交价为准,按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实行一年一付。第一年租期免2个月装修期租金,前三年租金不递增,从第四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5%。租赁经营期满后,委托方无偿收回标的物(含承租经营方承租经营期间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标的物重新面向社会公开拍租(或招标)。买受人租赁经营期满须于合同终止日无条件清场后移交给产权所有人,不得收取转让费,不得破坏房屋内的结构和装饰装修。若合同期内没有违约现象,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
4、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吉安市瑞祥拍卖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青原区渼陂西路9号龙湖大厦2-21楼)签署《交易成交确认书》并按5年竞买成交总价的1.5%支付竞买佣金,竞买佣金缴入账号:(户名:吉安市瑞祥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账号:14372101040006575)。
5、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拒付成交款,如未按约定日期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我公司有权收回租赁标的物并重新挂网竞价,同时买受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罚没竞买保证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完整内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6、竞价标的由委托方负责保管和移交,由委托方与买受人按《菜市场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限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
7、若因买受人在本次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而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一切后果自负,与中介机构与鉴证方无关。
四、其他事项 1、本《竞买须知》以网上公布的为准。
2、本《竞买须知》与《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相关合同文本都具有法律效力。
3、本公司保留对本《竞买须知》的解释权。
吉安市瑞祥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5日
拍 卖 规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相关规定制定拍卖规则和竞价须知。
第二条 竞买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拍卖规则和竞价须知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严格地执行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原则,将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一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本次拍卖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系统采取网络竞价拍卖。
第四条 特别提请竞买人注意:本次网络竞价仅以竞价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以实际为准,不增减成交价款。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本次网络竞价前必须到标的现场查看标的,对拍卖标的作详细了解,务必对拍卖标的有明确认识、了解后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产权业务】【参加竞价】进入网络竞价界面报价成功,即表明已完全知晓本次拍卖的所有规定及拍卖标的情况,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和缺陷),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拍后无悔。
第五条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凡以竞买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竞买人在本次网络竞价规定的开始时间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价,竞买人应熟悉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网络竞价系统按“价高优先”“同价先到优先”的原则确认当前最高报价;报价时间是判定竞买人报价先后的唯一依据。网络竞价系统使用北京时间,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为其报价到达网络竞价服务器的时间。
第七条 本次网络竞价设保留价。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为该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竞价结束,交易系统根据最高报价与设定的保留价,确认是否成交。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交易系统确认竞得人、成交价;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不成交。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即为买受人,买受人须按《竞价须知》的要求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与拍卖公司签署《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 网络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拒付、拖延支付款项或拖延、拒绝签署《交易成交确认书》,否则,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拍卖人有权取消其买受人的资格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附件:
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吉安市旺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智彪
联系地址:吉州大道306号(庐陵新区管委会大楼)509室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方的权利义务,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一致,特定立本租赁合同。
一、租赁物情况
1.甲方同意将 庐陵东方闲置房产 整体租赁给乙方。
2.甲方按租赁房产的现状进行出租和移交,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租赁物的权属、面积、质量、外观、内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实际状况并不持任何异议。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5 年。
三、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实行一年一交,租金根据建筑面积为标准计算。第一年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含税),第一年租期免2个月装修期租金,前三年不递增,从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5%,租金第一年 元、第二年 元、第三年 元、第四年 元、第五年 元,每次期满15日前付清下年度租金。
2.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缴纳第一年租金 元及履约保证金(按第二年租金的50%收取) 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租金,租赁期满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将场地交还甲方,缴清应交纳的费用后,甲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当中划扣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水电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代为垫付的款项,乙方应在划扣后5日内补足。
3.支付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存的方式将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乙方按约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当于收到租金之日起5日内为乙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收款账户为:
户名:吉安市旺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九江银行吉安分行营业厅
账号:757010100100447108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中的房产,保证建筑主体质量,水电基础配置到位。
2.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到解除合同。
3.因乙方装修或其他原因导致房产主体结构受到破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租赁期限内,出现房产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报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修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是乙方原因造成的或其它问题,则由乙方及时修复并承担费用。
4.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管理人员,用于安全生产、卫生消毒、氛围营造等,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加派人手进行卫生消毒、氛围营造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是房产的实际管理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生产、水电燃气使用不当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装修启动前,乙方应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备案审查,甲方有权监督租赁场地的使用情况,但不承担乙方在承租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和安全、法律责任。
2.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并自行承担门前三包、用水用电、保安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及费用。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且证照齐全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准从事不符合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业态,不准从事其他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的业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乙方所有经营活动、债权债务、诉讼纠纷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等出现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5.乙方对承租场地的装修、改造,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不得破坏主体结构或造成安全隐患。装修、改造应符合规范要求并通过消防住建等部门的查验。
6.乙方的装修、改造、水电、用工、物业及维修等费用自理。合同解除时,乙方的装修、装饰、修缮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补偿或擅自损坏。对原有设施损坏的,乙方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7.乙方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工作,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及整改。
六、违约责任
1.出现房产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因甲方原因逾期进行维修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支付的当年租金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应缴纳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私自转租,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当年应缴纳租金的20%计算。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改造或装修、改造后未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恢复原状总费用的两倍计算。
5.甲方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可对其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可要求专项缴纳,也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租赁期间有相关违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损失赔偿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1)未按规定时间或金额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改造、整体转租或改变经营品类;
(3)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行为;
(4)对甲方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到位。
2.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解除之日起3日内将遗留物品全部搬出,如乙方逾期未搬出,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置,造成第三人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九、送达
1.乙方承诺履约事项甲方发送合同中确定的联系人微信号( )或手机号( )视为签收。
2.乙方履约事项,甲方根据合同乙方提供联系地址进行送达,乙方都应视为确认送达。
3.合同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为保证租赁物安全,双方同意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消防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吉安市旺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物名称: 庐陵东方闲置房产
为了加强出租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物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为所承租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义务教育工作人员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乙方责任
(一)消防责任
1.确保承租物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消防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禁止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承租方在正常工作期间关闭安全出口;
2.确保承租物业及配套设施处于安全状态,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须定期进行排查,并及时予以消除;
3.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对承租物业进行装修或改建,必须依照消防安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装修、改造工程涉及承租物业设备、设施的,须报备相关部门,并保证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5.按照相关规定对承租物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监督并确保不在承租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影响安全或危险性物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存放物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6.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进行施救,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8.其他确保承租物业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9.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相关文件和本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安全责任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业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维护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应确保租赁物业后续建设、装修形成的设施、设备,以及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引进的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确保设备、设施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因此对承租方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害,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业及配套设施,定期对租赁物业及其配套供电和供水等设施进行修检,以确定其性能完好和安全使用,因承租方或其工作人员使用违反安全使用规定,造成承租方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身体伤害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
3.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经营,因承租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经营产生的安全管理、债务、劳动关系及其他责任由承租方负担;
5.承租方保管、维护不善或者故意、过失损坏租赁物业的或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6.其他确保租赁物业及配套设施安全使用及承租方安全经营的相关工作。
7.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业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8.确保承租物业及公共区域内外墙整体环境卫生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定期检查疏通承租物业内下水管道及其他污水排放系统,确保排污畅通和内部环境整洁;
9.如因承租物业发生火灾、危害环境等影响财产及人身安全等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